資格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作品規定

‧攝影主題:以烈嶼鄉美景為題材(非人物特寫),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等,充分呈現出烈嶼之美。

‧相片拍攝期限: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

‧收件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14 年 11 月 17 日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參加數量:每位參賽者作品以 3 張為限,連作(組照)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參賽規範:

(一)作品規格:請沖洗 4X6 之彩色相片,並須一併提供原照片電子檔以 JPG 檔案寄送至[email protected],有效畫素 1,000 萬以上,參賽作品數位檔案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例如:王 OO-作品名稱),並與該作品報名表、作品資訊表所填資料相符,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不受理之。

(二)參賽作品不得有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或其他修改情事。

(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經評審錄取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四)投稿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無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五)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包括規格、資格不符或爭議者)。

(六)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每張參賽作品反面須填寫攝影者姓名、主題名稱,並個別填寫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填寫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得獎作品,著作權無償讓與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九)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須自行處理並負完全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十一)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規定辦理所得稅登載或扣繳事宜。

(十三)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四)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十五)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並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辦法之權利。

 

收件方式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光影烈嶼』字樣,如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於評審前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於收件期限內送達至: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西路 60 號,金門縣烈嶼鄉公所農觀課收,電話:082-364510,逾期不予受理。

 

審查方式

(一)攝影主題呈現 (主題內容、創意性、整體表現等)30%。

(二)構圖與創意 30%。

(三)攝影技巧 30%。

(四)主題說明 (說明作品之概念)10%。

 

獎勵方式

(一)第一名:計 1 名,獎金 1 萬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二)第二名:計 1 名,獎金 5,000 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三)第三名:計 1 名,獎金 3,000 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四)優選獎:計 10 名,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五)佳作獎:共 20 名,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