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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累積臺中市的文學能量,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本(113)年舉辦第十三屆臺中文學獎徵文活動,表彰對文學創作與推廣卓有貢獻之本市文學工作者,並規劃多元徵選文類,開放書寫題材,讓不同創作領域的寫作者透過作品來呈現文學豐富的面向,發掘優秀創作人才及保存優良文學作品。
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三、承辦單位: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協辦單位:《聯合文學》雜誌、東海大學中文系、潮返書店、野人讀冊店
(一)參選者資格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二)參選者得由以下方式產生:
(一)參選者資格︰徵稿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各類別皆須以繁體中文創作),本局及承辦單位所屬員工不得參加。
(二)參選作品有下列情形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座(狀),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並保有法律追訴權,一切法律責任概由參選者自行負責。
(三)徵選主題︰主題不限。
(四)作品類別及規格︰每人可同時參加各文類,但每類以一篇為限。投稿字數均含標點符號,作品名稱不列入字數。
一、文學貢獻獎
個人報名及政府機關、學校、公私立案團體或法人推薦報名者,請至本局(連結)下載報名表及推薦表,並將紙本資料暨參選者三至五種自選作品(含編著)各乙份,郵寄至「22147汐止厚德郵局第30號信箱-第十三屆臺中文學獎工作小組」收。如無獲獎,其提供出版品將送還予報名者。
二、文學創作獎
採紙本或線上報名方式(兩者擇一)。採紙本報名者,應繳交文件如下:
(一)請詳細填寫報名表一份,並請簽名。報名表可至本局(連結)下載報名表(含著作權授權書),或至本局各中心、臺中市立圖書館各分館等或寄回郵信封至本局索取紙本簡章(數量有限,索完為止)。
(二)參選作品紙本一式六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或所在國身分證明文件)。
(四)報名「國高中職生散文」類別者限定為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國中、高中職應屆畢業生以當前學歷為主):
(五)作品及相關資料郵寄至「22147汐止厚德郵局第30號信箱-第十三屆臺中文學獎工作小組」收,請於信封上註明參加徵選之「文類」,一律以掛號郵寄。
參選者如須補繳文件(如報名表、作品、身分證明影本等),承辦單位得以電子郵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參選者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承辦單位通知。參選者應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3日內(以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或電子郵件完成補件,逾時即視為無效投稿。
113年5月1日(星期三)至113年7月26日(星期五)止。
紙本投稿以掛號郵戳為憑,線上投稿開放至7月26日23時59分止,以系統管理後台顯示時間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一、資格審查:由承辦單位依據本簡章審定。
二、文學貢獻獎:由文學創作獎決審委員投票表決出得主。
三、文學創作獎: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決審。若評審委員認為作品未達水準,得決議獎項從缺或調整各類得獎名額。
一、文學貢獻獎:名額1名,獎金新臺幣16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二、文學創作獎
(一)小說類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5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獎狀乙紙。
佳 作(3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紙。
(二)散文類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2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8萬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狀乙紙。
佳 作(3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紙。
(三)新詩類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第二名(1名),獎金新臺幣6萬元,獎狀乙紙。
第三名(1名),獎金新臺幣4萬元,獎狀乙紙。
佳 作(3名),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紙。
(四)古典詩、臺語詩、客語詩、童話類各取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優 選(2名),獎金新臺幣3萬元,獎狀乙紙。
(五)國、高中職生散文類:國中組、高中職組各取
第一名(1名),獎金新臺幣1萬5仟元,獎座乙座及獎狀乙紙。
優 選(5名),獎金新臺幣2仟元,獎狀乙紙。
一、預計於 113 年 10 月在本局官網公布得獎名單(得獎者將個別通知)。
二、預計於 113 年擇期舉辦頒獎典禮,時間與地點另行通知。
得獎作品將集結出版專書,並致贈得獎者每人 5 冊(同一得獎者如獲 2 項以上獎額,仍以 5 冊為原則)。
凡臺中市教師推薦(指導)學生參加本文學獎徵文作品參賽 5 件以上,或者任一件作品榮獲獎項,本局將建請相關局處敘獎嘉獎乙次。
一、本屆文學貢獻獎得主須配合本局舉辦 1 場推廣活動,活動形式得尊重其意願定之。
二、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本局於該著作存續期間,於公益用途下,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本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三、報名參選者視為已詳讀並認同本簡章內所有規定。
四、參選資格不符規定、偽造資格證明,或作品字跡(體)潦草、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作品將不予評審。
五、得獎作品如有著作權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若因作品抄襲致本局名譽、權益受損,本局得以追究其法律及其他應負之責任。
六、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七、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價值若超過新臺幣 1,000 元,所得將列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獎金或給與價值總額超過新臺幣 20,001 元,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代扣10%稅額;非中華民國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須就中獎所得扣繳 20% 稅額。得獎者須依規定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得獎者經通知拒絕繳納代扣稅額,視為得獎者放棄得獎權益,亦不再進行得獎名單遞補。
八、本簡章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