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鹿港鎮公所「114年藝文展覽申請」徵件
開始報名日期: 2024年4月1日 00:00
截止日期: 2024年6月30日 23:59
籌辦組織:
比賽網址: https://bhuntr.com/tw/competitions/ktggkp42dtu7umqy42
標籤:
政府主辦
徵件
創作
國內
注意事項
競賽
資格限制
藝術
活動時程
資格
藝術家
展覽品
申請方式
展覽類別
檔期
作品光碟
申請文件
活動簡介
- 鹿港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延續、推廣藝術各領域創新之藝術作品及培養具有潛力創作之藝術 家,提供展覽場地作為展出平台,以提升鎮民美學涵養,充實文化生活領域,特訂本辦法。
參賽資格
- 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機關或團體
- 二年內未曾於本所管理之展覽場(鹿港鎮圖書藝文中心或公會堂)舉辦個展或參與五人以下之聯展者。
活動時程
報名方式
- 申請展展出者應於申請年度後滿 2 年,始得再提出申請。
- 申請方式:
- 申請時間:每年 4 至 6 月受理翌年度檔期申請,並於同年 7 月召開審查會,審查結果如 尚有檔期或另有需求,得辦理第二次申請及審查會。
- 申請表格:連結鹿港鎮公所網站(http://www.lukang.gov.tw)下載表單,或貼足回郵信封 (A4 大小)郵寄『鹿港鎮公所(文化所)』索取申請表。(請詳載收件人姓名、聯 絡電話、住址。)
- 受理方式:親送及掛號郵寄均可(郵寄請以掛號郵件寄送,以郵戳為憑),送件時請於信封 上註明「鹿港鎮公所藝文展覽申請文件」字樣。
- 受理地址:鹿港鎮公所(文化所)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 168 號。
- 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7:00。 6.洽詢專線:04-7772006 分機 2313。
展覽類別
展覽方式
- 展覽分為申請展、邀請展、巡迴展、特展等四類,申請展需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所另函知申請者安排展出;邀請展、巡迴展及特展部分由本所審核後安排展出。
- 各展覽的檔期及檔次由本所決定。
申請文件
- 鹿港鎮公所藝文展覽申請表(1 份)
- 展出申請表(如表一)
- 展覽內容說明(如表二)
- 展品清單(如表三)
- 2 人以上展覽請加填聯展專用之展出者名冊(如表四)
- 證明文件(1 份) 個人申請需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團體之申請可由負責人提供身分證件影本;法人團體申請則附上團體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 作品光碟(1 份) 請提供與展覽計畫相關之作品圖片檔,圖片總量以 15 張為限,並儲存成與 Microsoft 系統相容之圖片檔案格式。
注意事項
- 本所無償提供展覽場地,相關規範依鹿港公會堂或鹿港鎮圖書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展覽佈置及拆卸應依本所時間作業,逾期本所不負保管責任。
- 展場佈置時,必須考慮動線順暢與民眾安全,易損傷之作品請做防護措施(如加裝防護罩)以避免民眾觸碰。
- 本所提供申請展邀請卡、布條、海報文宣資料,其餘展覽說明卡、文宣及資料由展出者自行辦理。
- 以鹿港鎮公所或展覽館舍名義製作展覽文宣,應先經本所同意。
- 展出者應親自或委託專人辦理展覽佈置及拆卸作業,本所提供場地管理、器材設施使用諮詢等相關協助。
- 展覽佈置拆卸不得使用破壞展牆之工具器材,如不依規定而致使本所展覽場地、設施器材或其他財產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 展覽佈置拆卸不得任意變動本所場地原有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懸掛、張貼或設置各類文宣,並負責場地復原及清潔事宜。
- 申請展的展出者應自行辦理保險,展品運送、佈卸展期間、展出期間產生之毀損、遺失及其他導致展品價值滅失情形,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 展出者事前應備妥清冊於展覽佈置及拆卸時,會同本所確認展品數量;展出期間之安全維護, 展出者與本所共同負責。
- 申請者辦理開幕活動、剪綵、揮毫等展覽相關儀式經費請自行負責,並於二週前知會本所同意,未經同意自行辦理者,次年度不受理申請。
- 展覽期間,展出者應安排時間配合本所規劃辦理記者會等宣傳活動,及為本所志工現場解說 及導覽,並提供作品說明資料。
- 展出作品現場不得有標價及商業行為。
- 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物品。
- 展覽作品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如有侵犯他人權利,須自行負責。
- 為推廣藝術教育,本所對展覽活動、展品有照相、錄影、播放、宣傳等權利。
- 展出期間不得逕行更換展覽作品,違反此項規定者,2 年內不得在本所展出。
- 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所有關規定及申請展覽辦法辦理之。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公告之。
相關單位
主辦&協辦單位: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聯絡方式
主辦單位: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聯絡人:孫小姐
聯絡人信箱:[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4-7772006-2313